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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7章 恶行累累(1 / 2)

利用“工作之便”,江河和小伍子不但见了面,还自然而然地“认识”了。

有了身份,就有便于开展工作。

对刘家大院越来越了解,江河越发觉得刘宏彩真他妈的混蛋:

农民租种他的一亩田,先要交二斗黄谷作押金,由于通货膨胀,押金往往贬值,他便采取夺田另佃或换订新约(民国时期,农村土地高度集中,地主阶级通过租佃制控制土地资源。佃农需缴纳高额地租(通常占收成的50%-70%),且缺乏法律保护,地主可随意调整租约条件。

什么叫夺田另佃?就是地主以佃农“欠租”“怠耕”等为由,强行收回土地,转租给其他佃农。此举既惩罚原佃农,又通过竞争抬高租金。例如,佃农遇天灾减产时,刘宏彩拒绝减免租金,直接夺田。

什么是换订新约?就是地主强迫佃农重新签订租佃合同,增加押金(“押租”)、提高地租比例或附加劳役条款,强化剥削。收回土地后,刘宏彩以更高租金转租给新佃农,或分租给多人(“二地主”模式),形成层层盘剥。

有钱有权的情况下,借口多的很,有时候甚至根用不用借口:刘宏彩常以“未按时交租”“产量不足”等理由收回土地。没有借口,就使用暴力威胁:通过民团武装驱逐原佃农,甚至毁坏其房屋、庄稼,迫使其流离失所。

频繁夺田导致农民失去生计,换约加重债务负担,许多家庭被迫卖儿鬻女。

被夺田的佃农沦为雇工或乞丐,川西地区流民问题加剧,社会动荡。

这种情况下,农民们根本没有任何话语权,刘宏彩可以随意提高押租:要求佃农缴纳“押金”,若无法支付则需借高利贷,陷入债务陷阱;将固定地租改为“分成租”(按收成比例抽成),确保自身旱涝保收;附加劳役,新约中规定佃农需无偿为刘家修建庄园、运输货物,甚至充当私兵。

因为这个时候这个操蛋政府的法律偏袒地主,佃农诉讼常因无钱贿赂官员而败诉,导致刘宏彩的“合法化”剥削屡屡得手。

民间将刘宏彩此类行为斥为“吃人血馒头”,其恶名成为旧社会剥削的象征。

刘宏彩除了娶来的五个老婆,还经常侵害其他女性,包括佃农女儿、女仆等

后世课本中《收租院》雕塑群中“强奸室”场景直接描绘刘宏彩对女性施暴的情节)。

据大邑县农民控诉,刘宏彩常借“选丫鬟”之名强征年轻女性入庄园,部分遭其性侵,反抗者可能被杀害或转卖。

后来的《大邑县志》记载有刘宏彩杀害反抗其性侵的女性杨某,并抛尸灭迹。

民国时期基层司法腐败,地主豪强常凌驾于法律之上,女性受害者难以伸张正义,此类暴行客观上被权力掩盖。

为什么刘宏彩能够长期逍遥法外?

——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不健全,地主与官府勾结,导致底层民众无法获得公正。

土地改革期间,大邑县多次召开群众大会,佃农及家属公开指控刘宏彩性侵、强占民女等行为,部分证词被收录于地方档案。

1980年代后,学者通过田野调查收集到幸存者或其后代的口述,提及刘宏彩以“选丫鬟”“征女工”为名强征女性入庄园,部分遭其性侵。

主要手段有:

刘宏彩借权势强迫佃农家庭献出女儿为仆,或以债务逼迫抵债。

反抗者可能被关押、殴打,甚至杀害。例如,有口述称一名女仆因拒绝其侵犯,被捆绑后扔入地牢。

刘宏彩的妻妾、管家协助物色和监管女性,形成系统性压迫。

因经济依附关系,佃农女儿常成为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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